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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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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海盐党建网
添加日期:2009-5-29 11:00:00
点击:2530 |
一、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确保事业人员队伍科学合理增长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的合理化,以适应各类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人事局主管全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各镇、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所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监督协调全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 三、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形式:
(一)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服务经营型、经营型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双向选择、直接聘用等方式,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除上述单位外,其他类型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四)补充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补充下列人员,如编制及职位有空缺的(上级另有规定除外),可以通过安置或双向选择等方式办理:
1、县、镇机关行政编制人员和依(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
2、军队转业干部等国家指令性安置的人员;
3、顺向流动的人员,即:从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从公益型事业单位流动到除行使行政职能以外的事业单位、从公益服务型事业单位流动到服务经营型、经营型事业单位的人员;
4、在相同类型单位间流动的人员;
5、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专业对口的人员;
6、专业对口的全日制应届校级及以上大专学历优秀毕业生。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范围对象,面向社会招聘时为本县户籍的社会人员;面向应届毕业生招聘时,为本县生源的应届毕业生;紧缺专业人才,经县人事部门批准,可不受地域限制。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中补充应届毕业生时,对获得省级优秀毕业生的人员,在综合成绩基础上加2分。
六、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招聘职位工作;
3、具有招聘职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知识;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职位工作;
4、具备招聘通告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
(一)制定招聘通告。招聘通告应以县机构编制和县人事部门审定的“招聘计划申报表”为基础,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与县人事局共同拟定。
(二)发布通告。招聘通告应在报名7日前,由县人事局组织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介或海盐人才网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县人事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每个招聘职位,除紧缺专业职位外,报考对象须达到3人及其以上的才可开考。
(四)笔试。笔试由县人事局统一组织,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
(五)面试。面试按招聘通告的规定执行,进行面试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面试对象按招聘通告规定的比例,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六)体检。体检由县人事局统一组织。体检对象按招聘通告规定的比例,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标准原则参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七)考核。考核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的内容、标准和办法原则参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考核结果报县人事局备案。
(八)聘用。聘用对象按招聘通告的规定,在考核合格人员中,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并发给聘用通知书。
聘用对象在接到聘用通知书后,应在半个月内持通知书到指定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并在2年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八、新补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无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依据的,不得规定男女比例和另行规定男女身高。
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
十一、中小学校接收师范类毕业生,在此类毕业生就业制度尚未改革前,仍按师资配备有关规定办理,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招聘非师范类毕业生及从教育系统以外补充教职员工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十二、各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接收、补充工作人员工作的领导,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招聘通告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笔试试卷、面试题本在保管期间要按绝密等级保管。对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泄露试卷内容、营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所属事业单位,在盐部省市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县委办[1999]111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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