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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盐县委 海盐县人民政府
关于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
盐委〔2010〕10号 为了进一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加大我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创新团队建设的力度,提升我县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意见》(盐委〔2004〕20号)和嘉兴市《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嘉委〔2009〕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创新团队建设的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和现有人才队伍的状况,重点引进培养我县高新技术行业和重点优势行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先发展产业领域急需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团队,力争5年内,实现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团队有较大幅度增长,全县引进10名市级领军人才和10个市级创新团队;引进和培养20个县级领军人才和20个县级创新团队;培育80个企业大学生创业园团队;引进硕士毕业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人才300名。使全县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团队的供给总量、结构和素质基本适应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发展模式转型需要。 (二)引进范围对象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工程”培养人员; 2.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 3.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博士毕业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4.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5.我县企业急需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其它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紧缺人才(实行年度目录管理)。
二、加大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的优惠力度
(三)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来盐工作(其中第四、第五类人才需落户)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行以下优惠: 1.对引进人才实施补助:第一类人员补助50万,第二类人员补助30万,第三类人员补助15万, 第四类人员补助6万,第五类人员按认定标准给予1~5万元补助。补助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按比例分三年兑现。 2.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家属、子女、直系亲属可直接落户在我县,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就近入学原则,可选择在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属高中段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学习基础,由县教育局安排就学。引进的第一、第二类人员子女可自行选择学校就读。 3.引导企业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居住问题。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并给予租金优惠。 4.两院院士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分别按其享受的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金额由政府1∶1配套,按规定享受医疗保健待遇。 5.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其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第四年到第八年按50%奖励给个人(适用于民营企业)。 6.高层次人才进行各类学术交流、出国考察,相关部门要提供优先。 (四)大力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1.对企业正式引进符合本《意见》对象范围内人才、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引进第一、二类人员按每人5万元奖励;第三类人员按每人1万元奖励;第四类人员按每人5000元奖励;第五类人员按每人1000元奖励。 2.鼓励我县企业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对成功申报并有博士后进站的工作站,县财政一次性补助单位科研经费10万,进站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每月给予博士后2000元的技术津贴。博士后研究期满后,留海盐工作的,享受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3.鼓励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凡申报并被批准立项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每完成一项给予申报单位1~5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国外专家来华生活补助。 4.鼓励市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以柔性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参与技术研发半年以上的(需报人事局备案认定),在技术研发项目结束后,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5000元~3万元的补助。 5.对引进到我县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按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实行补助。同时,支持海外留学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来我县进行成果转化和创业。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较高,并被有关部门批准入住县科创中心孵化项目(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海盐科技创业园有关政策》(盐政办发[2007]68号)进行扶持。 6.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的,经引进单位调查核实,可由县人事部门重新建档,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7.单位参加政府组团赴县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活动,由政府统一宣传并承担摊位费。 8.鼓励海内外留学人员协会(联合会)、猎头公司、人才中介机构、高校等参与高层次人才的推介工作,对在推介(引荐)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3万元的奖励。 9.鼓励企业以咨询、讲学、兼职、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三、大力实施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
(五)大力引进和培育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一定平台和项目,进行持续创新创造的创新团队和具有优良品德和强烈创新精神,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研究创新能力,具备战略眼光,善于组织管理的领军人才。围绕我县重点优势产业提升中重大难题的突破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大力实施领军人才和创业创新团队建设。逐步形成与海盐跨越式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链。 (六)加大对县级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建设力度,对县级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评定及奖励政策意见另行制定。 对列入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和获得省认定的创新团队,由县财政按1∶0.5的资金配套奖励;对获得嘉兴市认定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按嘉兴市《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嘉委〔2009〕35号)的有关政策执行。 (七)实施企业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加强企业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对首次命名为创业园的企业,给予大学生创业团队一次性项目启动资金1万元,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大学生创业团队给予2万元的奖励,开展优秀大学生创业园“带头人”评选活动,对优秀“带头人”给予表彰及2000元的奖励。
四、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创新团队建设的组织领导
(八)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海盐县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领导小组,县委人才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同时设立专项办公室。各镇、各部门要根据职能落实工作职责,确保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实施。 (九)加强舆论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我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的政策措施,宣传积极引进高层人才企业典型,宣传我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引得进、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发展环境。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深入人心。 (十)强化督查考核。强化督查考核机制,把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纳入党政领导科技进步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的考核及督促检查力度。实行定期检查和定期通报制度。适时开展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评优工作,对在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十一)落实人才发展资金保障。调整“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额度,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00万元人才专项资金。同时建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各项奖励和扶持。各镇(区)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突出重点,加大人才开发资金的投入。 本意见适用于县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县属各类非国有(控股)企业。我县事业单位引进高端人才和重大项目中的人才优惠政策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海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本意见中优惠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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